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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二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00二號),因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理由及證據,除起訴書(如附件)事實欄第九行「在屏東縣不詳處所」應更正為「在屏東縣林邊鄉某木瓜園內」一語外,餘均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並經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薛慧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二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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