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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О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翁世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О四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除於理由欄補充「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見前科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非鉅(所竊機車價值新台幣五千元),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年紀甚輕,甫滿十八歲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外,餘均與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翁世容

書記官 王秋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О四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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