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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一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國永翁世容林昌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一號

自訴人
新毅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自訴人
丙○○
自訴人
昌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昌義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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