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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莊鎮遠王以齊劉敏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乙○○ 男 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平日係在屏東市○○里○○路六五之五號自宅開設志翔企業社公司,專營居家安全、汽機車週邊產品等項目,然因本案羈押後,公司營業停擺,銀行貸款無力償還,恐致日後信用破產,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利處理個人財務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追加起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有逃亡之事實,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以九十四年屏院木刑日緝字第九號發佈通緝,並將前由具保人丙○○、甲○○所繳納之保證金各為六萬元、二萬元裁定沒入之。嗣被告於同年一月六日十六時五十分許,為警在屏東市○○路、四維路口緝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承確有收受法院傳票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一七三頁),足見被告明知法院傳喚仍拒不到庭,顯有再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羈押在案。又被告前於偵查中,已獲檢察官多次具保免予羈押之處分(參見本院卷第一四○頁之沒入保證金裁定),然此一強制處分,仍未能切實督促其按期到庭應訊,益徵前開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至被告另稱需外出處理個人財務問題云云,要非本院認定有無羈押理由及必要所應審酌事項,從而,其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許倬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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