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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一二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一二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二0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另更正:甲○○前因違反妨害兵役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執行完畢。及補充:甲○○犯罪時間為,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出監後某日。

二、茲審酌被告犯後雖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無故逃避國民應盡之義務,影響國家兵力,且多次為之,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第二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一二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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