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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四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四四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0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經強制戒治,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竟再為施用,顯見其戒除毒隱之意志力薄弱,然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情,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張儷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四四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