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毒偵字
第一五三號、第四七八號),本院裁定依簡式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起訴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雖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因施用毒品,業經觀察勒戒後又再犯,足認被告仍具癮性,為使被告知所警惕,遠離毒品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