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8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4 月2 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