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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楊清安楊萬益柯雅惠
  • 法定代理人
    己○○

  • 被告
    國士砂石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戊○○辛○○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1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國士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己○○ 被   告 戊○○ 右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丁○○律師 被   告 辛○○ 壬○○ 右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庚○○律師 被   告 癸○○ 甲○○ 丙○○ 乙○○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另案執行中) 子○○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266號、93年度偵字第5312號、第5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2 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3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唐淑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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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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