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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1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楊清安楊萬益柯雅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1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國士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己○○
被告
戊○○
右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丁○○律師
被   告 辛○○
壬○○
右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庚○○律師
被   告 癸○○

      甲○○

      丙○○

      乙○○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另案執行中)

      子○○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266號、93年度偵字第5312號、第5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2 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3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唐淑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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