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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清安柯雅惠楊萬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被告
己○○
被告
健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十  日

                      審判長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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