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 八0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九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之犯罪事實除更正如下外,其餘證據、理由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甲○○係設於屏東縣潮州鎮○○路五十五 號「橘子洋行」及屏東縣屏東市○○路二號「嘉多麗精品百貨」之負責人,與乙 ○○二人均明知如附表所示商標註冊證編號之圖樣,係分別為百慕達商耐克股份 有限公司,及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彪馬公司)向經濟 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分別指定 使用於襪子、褲襪及短襪、運動襪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甲○○竟仍於民國 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十八時許,在其所經營之「橘子洋行」內,向乙○○以每樣商 品新台幣(下同)五十元之代價,販入未得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同於附件所示之商標註冊證編號之商標圖樣之仿冒襪子約二十打後,即基於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將上開仿冒商品擺放陳列在其所經營之「橘子洋行」 及「嘉多麗精品百貨」內,供不特定人以每雙襪子九十元之價格購買。嗣於九十 二年十一月九日及同年月二十日,為警分別在「嘉多麗精品百貨」及「橘子洋行 」內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二、查被告甲○○、乙○○行為後,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 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規定,業經修正為同 法第八十二條「明知未經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 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並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 日公布,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刑度並未修正,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新法 對被告等並無不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全部適用修正後之新 法。是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 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甲○○意圖販賣而 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被告甲○○供稱被告乙○○在跑業務,直接拿到店裡來販賣等語,被告乙○ ○亦稱其並無店面,是被告乙○○應無陳列仿冒商品之行為)。被告甲○○先後 多次販賣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論以 連續犯,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為圖私利,竟故意侵害他人之商標專 用權,嚴重侵害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 ,且被告二人犯後猶飾詞狡辯,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二人犯商標法第 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物,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 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姵君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倬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附錄: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商標專用權 │註冊證編號 │商品名稱│ 數 量 │ │ │ │ │ │ │ ├──┼──────┼──────┼────┼─────┤ │一 │百慕達商耐克│四二六九二三│襪子 │二百四十一│ │ │ │ │ │ │雙 │ │ ├──┤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二七七四一八│口罩 │三十八個 │ │ │ │ │ │ │ │ ├──┼──────┼──────┼────┼─────┤ │三 │德商彪馬運動│七六六三五二│襪子 │二十二雙 │ │ │魯道夫達士拉│ │ │ │ ├──┤股份有限公司├──────┼────┼─────┤ │四 │ │七七0六四0│手提袋 │十二個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