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8 分鐘讀完 全文 6,1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五六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五六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一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共伍拾捌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為屏東縣屏東市○○路六七一號「南榮錄影帶店」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係如附表所示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均係未經如附表所示公司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其視聽著作之盜版品,竟基於意圖營利而以販售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起,在屏東縣屏東市○○路夜市,以每部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販入,在其所經營之「南榮錄影帶店」內,再以每部光碟片二百元之價格,擺設陳列前開盜版影音光碟,連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販售予不特定之人,以資牟利,而以此移轉所有權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共五十八片。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訴請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持有右揭影音光碟並陳列在其所經營之「南榮錄影帶店」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之犯行,辯稱:該光碟片是伊從瑞光路夜市買的,是盜版的,伊放在伊店裡,是要自己看,伊沒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陳佳松、鄭家傑、王育麒、龍祥育樂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王秋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公司等外商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即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職員張家禮指述情節相符。且上開扣案之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龍祥育樂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影音光碟是從陳列架上取下,其他扣案的盜版光碟片則是放置在櫃台下,查獲當時「南榮錄影帶店」仍懸掛招牌,大門開啟、場所乾淨、燈光明亮,陳列架上陳列的影片排列整齊,有些影片是九十三年的院線片等情,業據證人即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偵查員陳聰仁於本院證述甚詳,並有現場照片四張附卷可稽。再參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架子上的光碟是我要結束營業,要把它賣掉的,雖然我結束錄影帶出租的業務,但我還是有在賣合法的光碟片。」等語,足認被告確有販賣影音光碟,核與其警詢中供稱販賣上開影音光碟情節相符,是其警詢中之自白即堪採信。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均在二片以上,倘被告僅係供己觀看,何以相同之影音光碟需持有二片以上,故被告所辯顯與常情未合。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尚有合約書二份、行政院新聞局錄影帶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六張、如附表所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公司等公司著作權登記證明書十一張在卷及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共五十八片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臻明確。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部分:

㈠、按著作權法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五八五九一號令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三日生效,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與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比較結果,修正後之條文已排除「意圖營利」之區分,換言之,即不以「意圖營利」為其構成要件,不論是否意圖營利,均應加以處罰;並增列第二項之處罰;且該條第三項就重製物為光碟者,有期徒刑之最低本刑提高為六月以上、罰金刑提高為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並刪除處拘役之規定。整體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被告行為係在該法修正公布以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前之規定處斷。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㈡、聲請人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惟按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六款後段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論處。此項規定,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其行為同時構成同法第九十一條或第九十二條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二八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其「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行為,已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所吸收,僅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即為已足,而無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第八十七條第六款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餘地,聲請人漏未斟酌此點,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六款之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條。

㈢、被告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其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及意圖散布而持有之行為,應為其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販賣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被告以一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枉顧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均係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而非法販賣盜版光碟,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已對各該著作權人之權益造成損害,並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所為究屬非是,且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害,且查獲之盜版光碟數量合計五十八片,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如附表所示影音光碟共計五十八片,係被告所有供意圖營利而販售使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三百條,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陳月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
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
  │編號│   中  文  片  名   │   權   利   人             │ 數量(片) │
  ├──┼──────────┼──────────────┼──────┤
  │ 01 │鬼屋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公司    │     二     │
  ├──┼──────────┼──────────────┼──────┤
  │ 02 │鬼影人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四     │
  ├──┼──────────┼──────────────┼──────┤
  │ 03 │鬼靈精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四     │
  ├──┼──────────┼──────────────┼──────┤
  │ 04 │史瑞克              │同右                        │     六     │
  ├──┼──────────┼──────────────┼──────┤
  │ 05 │BJ單身日記        │同右                        │     八     │
  ├──┼──────────┼──────────────┼──────┤
  │ 06 │侏羅紀公園3        │同右                        │     二     │
  ├──┼──────────┼──────────────┼──────┤
  │ 07 │鹿兄鼠弟            │同右                        │     四     │
  ├──┼──────────┼──────────────┼──────┤
  │ 08 │玩命關頭            │同右                        │     四     │
  ├──┼──────────┼──────────────┼──────┤
  │ 09 │進化特區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二     │
  ├──┼──────────┼──────────────┼──────┤
  │ 10 │大敵當前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
  │ 11 │古墓奇兵            │同右                        │     二     │
  ├──┼──────────┼──────────────┼──────┤
  │ 12 │一不住二不休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
  │ 13 │暗戰                │龍祥育樂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
  │ 14 │古惑線人            │同右                        │     四     │
  ├──┼──────────┼──────────────┼──────┤
  │ 15 │枕邊陷阱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
  │ 16 │記憶裂痕            │同右                        │     二     │
  ├──┼──────────┼──────────────┼──────┤
  │ 17 │嚦咕嚦咕新年財      │龍祥育樂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