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 上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 七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