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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水木黃聖涵蘇碧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 七 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水木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蘇碧珠

書記官 唐明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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