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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毒偵字

第一五三號、第四七八號),本院裁定依簡式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起訴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雖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因施用毒品,業經觀察勒戒後又再犯,足認被告仍具癮性,為使被告知所警惕,遠離毒品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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