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1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國士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己○○ 被 告 戊○○ 右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丁○○律師 被 告 辛○○ 壬○○ 右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庚○○律師 被 告 癸○○ 甲○○ 丙○○ 乙○○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另案執行中) 子○○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266號、93年度偵字第5312號、第5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2 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3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唐淑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