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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簡字第67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潘正屏羅培毓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原   告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仁順商行即黃錦智 被   告 達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簡字第678 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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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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