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六六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六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十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0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竟再為施用,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薄弱,且其犯後仍否認犯行,然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