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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75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劉敏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75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53歲

      丙○○ 男 59歲

       乙○○ 男 56

      丁○○ 男 50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00 號、偵查案號:94年度偵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新台幣陸佰伍拾元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現金新台幣(下同)六百五十元,業據被告四人於警詢中供承:現金係輸家拿出來大家共有的等語在卷,經核係屬被告四人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此部分自得依法宣告沒收。惟扣案之象棋一副(三十二粒),被告四人於警詢中均堅詞否認為渠等所有,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確屬被告四人所有之物,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劉敏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75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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