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83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48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03 號、93年度毒偵字第2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後淨重合計壹點貳貳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3 包(驗後淨重合計1 .22公克;空包裝總重0 .67 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之第1 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 份(調科壹字第240002890 號)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