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9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29 號、94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毛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香菸1 支(毛重1 公克)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依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嗎啡、海洛因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第1 級毒品海洛因反應,此有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1 份及檢驗結果相片1 張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