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2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5 月25日執行羈押,同年8 月18日及10月20日並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 月。
二、茲因其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