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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吳永宋凃春生趙家光

原告
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被告
日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94年度自字第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日代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甲○○,涉嫌詐騙原告工程款高過1200萬元,經原告委由律師自訴被告甲○○詐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8 條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趙家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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