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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簡字第64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羅森德陳海寧陳松檀

  • 原告
    甲○○
  • 被告
    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欣茂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麟慶國際貿易(倉儲物流)金華宅配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簡字第64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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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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