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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潘正屏羅培毓曾吉雄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甲○○
被告
己○○
被告
仁順商行即黃錦智
被告
達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簡字第678 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曾吉雄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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