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原告
- 甲○○
- 被告
- 己○○
- 被告
- 仁順商行即黃錦智
- 被告
- 達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啟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簡字第678 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簡字第678 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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