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簡字第67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潘正屏、羅培毓、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原 告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仁順商行即黃錦智 被 告 達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簡字第678 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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