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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石家禎林家聖李宜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

4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庚○○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事實

一、庚○○係任職於壬○○所經營之卓茂記企業商行(下稱卓茂記商行),擔任業務員,負責銷售貨物、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身染毒癮,需款孔急,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其業務上向如附表一所示客戶共計47家,收取之如附表一所示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224,580 元,故意不繳回商行或壬○○本人,而變易持有為所有,加以侵吞入己,所得均用於購買毒品施用或花用殆盡。庚○○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3年8 月27日,運送5 箱台灣啤酒與位於屏東縣內埔鄉之客戶「小可愛檳榔」時,僅交付4箱啤酒與該客戶,而將其中1 箱啤酒侵吞入己,嗣經該客戶發覺有異而於翌日(同年8 月28日)向壬○○詢問,壬○○始悉上情,並即令庚○○去職。

二、庚○○經壬○○去職後,明知自己已非卓茂記商行之職員,且卓茂記商行係屬批發商,並無向客戶借調貨品之情形,竟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3年8 月28日起至同年9 月初某日止,偽以卓茂記商行業務員之身分,連續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共計20家,以謊稱卓茂記商行舉辦特惠活動,凡預訂5 箱啤酒,並預先給付貨款者,即加贈1 箱啤酒,商行再於隔日送貨等語,或謊稱因其他客戶需要,急需借調貨品,嗣後即行歸還等語等詐騙方式(詳如附表二之記載),致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陷於錯誤,而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或貨品與庚○○,嗣因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均未收到其所預訂之啤酒或商行應歸還之貨品,向壬○○詢問後,始知受騙。

三、案經壬○○訴由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壬○○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估價單50紙、客戶清單6 紙、本票影本4 紙及證人即被害客戶馮秋英、邱鳳珍、田清梅、黃明國、邱豐粦、田鄭秀梅、劉旺昇、楚淑靜、邱智揚之證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所犯上開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皆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前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毒癮惡習而挪用業務上之公款或詐取貨款、貨品之動機,及對告訴人之財產權益及商譽損害非輕,惟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對告訴人為賠償,頗有悔意,告訴人亦願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警懲。末查,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亦以佯稱急用之方式,向文星商店詐取啤酒1 箱,惟此已為被告所否認,證人壬○○及文星商店之負責人邱文英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不知此事等語(本院卷第72 頁),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此犯行,此部分之罪行即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 判 長 法 官 石家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 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犯  罪  時  間  │   客  戶  名  稱   │ 侵 佔 金 額  │
  │  │            │                    │ (新 台 幣) │
  ├──┼─────────┼──────────┼───────┤
  │ 一 │ 93年04月10日   │椰子大王      │  3,600 元  │
  ├──┼─────────┼──────────┼───────┤
  │ 二 │ 93年04月13日   │中林賣菜的     │  4,500 元  │
  ├──┼─────────┼──────────┼───────┤
  │ 三 │ 93年04月13日   │旗山賣雞(林仔)  │  12,000元  │
  ├──┼─────────┼──────────┼───────┤
  │ 四 │ 93年04月14日   │泰山行       │  2,700 元  │
  ├──┼─────────┼──────────┼───────┤
  │ 五 │ 93年04月28日   │鄭吉宗       │  4,500 元  │
  ├──┼─────────┼──────────┼───────┤
  │ 六 │ 93年05月12日   │美滿小吃部     │  9,292 元  │
  ├──┼─────────┼──────────┼───────┤
  │ 七 │ 93年05月19日   │水門釣蝦場     │  2,550 元  │
  ├──┼─────────┼──────────┼───────┤
  │ 八 │ 93年05月25日   │龍泉薑母鴨     │  3,060 元  │
   ├──┼─────────┼──────────┼───────┤
   │ 九 │ 93年05月25日     │羅漢門餐廳          │    1,020 元  │
  ├──┼─────────┼──────────┼───────┤
  │ 十 │ 93年05月28日     │清陽商店         │    1,200 元  │
  ├──┼─────────┼──────────┼───────┤
  │十一│ 93年05月31日   │雅千卡拉OK    │  5,290 元  │
  ├──┼─────────┼──────────┼───────┤
  │十二│ 93年06月01日   │花天卡拉OK    │  2,620 元  │
  ├──┼─────────┼──────────┼───────┤
  │十三│ 93年06月01日   │金魚檳榔      │  1,600 元  │
  ├──┼─────────┼──────────┼───────┤
  │十四│ 93年06月01日   │阿見檳榔      │  2,000 元  │
  ├──┼─────────┼──────────┼───────┤
  │十五│ 93年06月01日   │好望角餐廳     │    400 元  │
  ├──┼─────────┼──────────┼───────┤
  │十六│ 93年06月01日   │山莊休閒美食    │  2,880 元  │
  ├──┼─────────┼──────────┼───────┤
  │十七│ 93年06月02日   │大新巨蛋      │  1,900 元  │
  ├──┼─────────┼──────────┼───────┤
  │十八│ 93年06月03日   │大慶商行      │  2,160 元  │
  ├──┼─────────┼──────────┼───────┤
  │十九│ 93年06月03日   │老埤牛肉      │  5,320 元  │
  ├──┼─────────┼──────────┼───────┤
  │二十│ 93年06月04日     │金日多超商         │    3,600 元  │
  ├──┼─────────┼──────────┼───────┤
  │二一│ 93年06月05日   │阿利海產      │  4,880 元  │
  ├──┼─────────┼──────────┼───────┤
  │二二│ 93年06月05日   │東東海產      │  3,600 元  │
  ├──┼─────────┼──────────┼───────┤
  │二三│ 93年06月05日   │林美枝廚師     │  2,280 元  │
  ├──┼─────────┼──────────┼───────┤
  │二四│ 93年06月05日   │上順檳榔      │  3,600 元  │
  ├──┼─────────┼──────────┼───────┤
  │二五│ 93年06月07日   │豪記檳榔      │  2,620 元  │
  ├──┼─────────┼──────────┼───────┤
  │二六│ 93年06月07日   │如意卡拉OK    │  2,160 元  │
  ├──┼─────────┼──────────┼───────┤
  │二七│ 93年06月07日   │茂德        │  5,040 元  │
  ├──┼─────────┼──────────┼───────┤
  │二八│ 93年06月08日   │天天來小吃部    │  3,340 元  │
  ├──┼─────────┼──────────┼───────┤
  │二九│ 93年06月08日   │雲山羊肉爐     │  4,120 元  │
  ├──┼─────────┼──────────┼───────┤
  │三十│ 93年06月08日   │潘記藥膳      │  3,600 元  │
  ├──┼─────────┼──────────┼───────┤
  │三一│ 93年04月06日   │石秋熊廚師     │  5,000 元  │
  ├──┼─────────┼──────────┼───────┤
  │三二│ 93年04月09日   │日王昌       │  13,500元  │
  ├──┼─────────┼──────────┼───────┤
  │三三│ 93年04月17日   │鳳農賣花      │  5,040 元  │
  ├──┼─────────┼──────────┼───────┤
  │三四│ 93年04月19日   │雅蘭免洗餐具    │  8,400 元  │
  ├──┼─────────┼──────────┼───────┤
  │三五│ 93年04月21日   │彩虹美食      │  2,700 元  │
  ├──┼─────────┼──────────┼───────┤
  │三六│ 93年04月28日   │黃元桂廚師     │  9,240 元  │
  ├──┼─────────┼──────────┼───────┤
  │三七│ 93年04月04日   │龍泉蒜頭      │  8,400 元  │
  ├──┼─────────┼──────────┼───────┤
  │三八│ 93年04月30日   │郁燁魚市大批發   │  8,400 元  │
  ├──┼─────────┼──────────┼───────┤
  │三九│ 93年05月20日   │永發餐廳      │  11,100元  │
  ├──┼─────────┼──────────┼───────┤
  │四十│ 93年05月18日   │新義發商號     │  9,000 元  │
  ├──┼─────────┼──────────┼───────┤
  │四一│ 93年05月22日   │甲上醉鵝      │  7,200 元  │
  ├──┼─────────┼──────────┼───────┤
  │四二│ 93年05月29日   │阿美枸尾雞     │  4,000 元  │
  ├──┼─────────┼──────────┼───────┤
  │四三│ 93年05月24日   │誠嶧行       │  4,110 元  │
  ├──┼─────────┼──────────┼───────┤
  │四四│ 93年06月08日   │順興商店      │  2,488 元  │
  ├──┼─────────┼──────────┼───────┤
  │四五│ 93年05月22日   │鄉香小吃部     │  3,550 元  │
  ├──┼─────────┼──────────┼───────┤
  │四六│ 93年05月18日   │新義發商號     │  9,000 元  │
  ├──┼─────────┼──────────┼───────┤
  │四七│ 93年05月04日   │富卿跑山雞     │  6,020 元  │
  ├──┴─────────┴──────────┴───────┤
   │                                               合計:224,580元│
  └───────────────────────────────┘
【附表二】
  ┌──┬───────┬──────────┬─────────┐
  │編號│ 客 戶 名 稱  │  犯  罪 地  點    │ 詐 騙 方 法  │
  │  │              │  (屏 東 縣)  │  詐騙金額(新台  │
   │    │              │                   │   幣)或貨品     │
  ├──┼───────┼──────────┼─────────┤
  │ 一 │甲○○○○  │長治鄉○○路        │佯稱促銷,先收款未│
   │    │              │                    │送貨              │
   │    │              │                    │1500元            │
  ├──┼───────┼──────────┼─────────┤
  │ 二 │甲○○○○  │同上               │同上              │
   │    │              │                    │1740元            │
  ├──┼───────┼──────────┼─────────┤
  │ 三 │卯○○○○  │內埔鄉○○村○○路  │同上              │
   │    │              │299 號              │2950元            │
  ├──┼───────┼──────────┼─────────┤
  │ 四 │丑○○○○○ │屏東市○○路1292號  │佯稱客戶需要,急需│
  │  │       │                │借調1 箱台灣啤酒。│
   │    │              │                    │(價值580 元)    │
  ├──┼───────┼──────────┼─────────┤
  │ 五 │巳○○    │內埔鄉○○路238號   │同上,1箱台灣啤酒 │
   │    │              │                    │(價值580元)     │
  ├──┼───────┼──────────┼─────────┤
  │ 六 │子○○○○  │麟洛鄉○○路311 號 │同上,4箱金牌啤酒 │
   │    │              │                    │(價值2000元)    │
  ├──┼───────┼──────────┼─────────┤
  │ 七 │丁○○○   │內埔鄉大新村    │同上,1箱台灣啤酒 │
   │    │              │                    │(價值580元)     │
  ├──┼───────┼──────────┼─────────┤
  │ 八 │酉○○○   │麟洛鄉○○村○○路 │同上,1箱米酒     │
   │    │              │73號                │(價值350元)     │
  ├──┼───────┼──────────┼─────────┤
  │ 九 │戊○○    │內埔鄉○○村○○路  │同上,1箱米酒     │
   │    │              │177 巷2 號          │(價值350 元)    │
  ├──┼───────┼──────────┼─────────┤
  │ 十 │乙○○○○○○│麟洛鄉○○村○○路 │同上,1箱台灣啤酒 │
   │    │              │130-8號             │(價值580元)     │
  ├──┼───────┼──────────┼─────────┤
  │十一│辰○○○○  │屏東市○○路57號  │同上,4箱米酒     │
   │    │              │                    │(價值1400元)    │
  ├──┼───────┼──────────┼─────────┤
  │十二│癸○○○   │內埔鄉○○村○○路上│以自不詳處取得之米│
  │  │       │                    │酒偽稱卓茂記商行之│
   │    │              │                    │米酒。            │
   │    │              │                    │(價值656 元)    │
  ├──┼───────┼──────────┼─────────┤
  │十三│午○○○   │內埔鄉○○村○○路  │佯稱客戶需要,急需│
   │    │              │114 號              │借調一箱台灣啤酒。│
   │    │              │                    │(價值580元)     │
  ├──┼───────┼──────────┼─────────┤
  │十四│申○○○   │長治鄉○○路374 號  │佯稱促銷,先收款未│
   │    │              │                    │送貨。            │
   │    │              │                    │2900元            │
  ├──┼───────┼──────────┼─────────┤
  │十五│丙○○○   │屏東市○○○路636 號│同上              │
   │    │              │                    │2900元            │
  ├──┼───────┼──────────┼─────────┤
  │十六│寅○○○   │麟洛鄉○○路138 號  │佯稱客戶需要,急需│
   │    │              │                    │借調2箱米酒。     │
   │    │              │                    │(價值700元)     │
  ├──┼───────┼──────────┼─────────┤
  │十七│鮮魚湯、肉燥飯│內埔鄉○○路107 號 │同上,1箱米酒     │
   │    │              │                    │(價值300元)     │
  ├──┼───────┼──────────┼─────────┤
  │十八│辛○○○○  │屏東市○○路        │佯稱促銷,先收款未│
   │    │              │                    │送貨。            │
   │    │              │                    │2160元            │
  ├──┼───────┼──────────┼─────────┤
  │十九│未○○○○  │內埔鄉○○村○○路  │佯稱客戶需要,急需│
   │    │              │442號               │借調1 箱台灣啤酒  │
   │    │              │                    │(價值580 元)    │
  ├──┼───────┼──────────┼─────────┤
  │二十│己○○○○  │屏東市○○街8-5 號  │佯稱促銷,先收款未│
   │    │              │                   │送貨。            │
   │    │              │                    │3600元            │
  ├──┼───────┼──────────┼─────────┤
  │二一│宏海產    │屏東市○○路371-5 號│同上              │
   │    │              │                    │25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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