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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六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許瀞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十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0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竟再為施用,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薄弱,且其犯後仍否認犯行,然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許瀞心

書記官 林香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六六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