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7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7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53歲
丙○○ 男 59歲
乙○○ 男 56
丁○○ 男 50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00 號、偵查案號:94年度偵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新台幣陸佰伍拾元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現金新台幣(下同)六百五十元,業據被告四人於警詢中供承:現金係輸家拿出來大家共有的等語在卷,經核係屬被告四人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此部分自得依法宣告沒收。惟扣案之象棋一副(三十二粒),被告四人於警詢中均堅詞否認為渠等所有,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確屬被告四人所有之物,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