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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靜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48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03 號、93年度毒偵字第2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後淨重合計壹點貳貳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3 包(驗後淨重合計1 .22公克;空包裝總重0 .67 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之第1 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 份(調科壹字第240002890 號)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靜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3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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