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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許靜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59 號),甲○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 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驗後淨重0.11公克;空包裝重0.28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之第1 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 份(調科壹字第240003682 號)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甲○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靜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24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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