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23歲
- 被告
- 甲○○ 男 20歲
- 選任辯護人
- 李衍志 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