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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2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清安柯雅惠楊萬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5 月25日執行羈押,同年8 月18日及10月20日並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 月。

二、茲因其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2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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