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王以齊

  • 被告
    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2400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221號), 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民國91年9月3日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9月2日以91年度偵字第953號不 起訴處分確定。然其未能完全戒除毒癮,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2年年底某日起至94年1月17日上午10時止,在屏東縣屏東市 ○○○街96號等處,以約每天施用2次之頻率及以針筒注射之 方式,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多次,期間先為警於93年 10月12日11時許,在屏東縣長治鄉○○村○○街與復華街口查獲;嗣於94年1月17日下午1時50分在屏東縣屏東市○○路4號前第二次為警查獲,並在其所著衣物口袋內扣得海洛因 毒品1包(驗後淨重0.2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且其先後兩次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往屏東縣衛生局、長榮大學毒物研究中心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結果均呈嗎啡陽性反應;又被告於94年1月17日為警查獲時扣得 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亦確認含有 毒品海洛因成分,其淨重為0.2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 此分別有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2紙、屏東縣衛生局煙毒及麻醉藥品類委託檢 驗結果通知書1分、長榮大學毒研中心確認報告1分、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分及法務部調 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此外,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至91年9 月3日獲釋一節,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海洛因為第1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度施用海洛因毒品,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1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犯行 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施用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於93年10月12日上午11時許之施用第1級毒品犯行提起公訴 ,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案被告自92年年底起至93年10月12日11時前及自93年10月12日11 時許以後至94年1月17日上午10時許間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雖未經起訴,然與前揭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該部犯罪事實一併加以裁判。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動機、施用頻率甚高,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又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毒癮非輕,惟於偵、審程序中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公克,為查獲之毒品;其包裝袋(0.18公克)則已沾黏毒品,難以析離,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姝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