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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5年度交簡字第45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莊鎮遠黃聖涵劉敏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5年度交簡字第45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劉敏芳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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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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