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5年度交簡字第45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5年度交簡字第45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劉敏芳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