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63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1638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標題欄內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案由欄內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應更正為「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結綸: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