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曾吉雄
- 法定代理人蕭依伶、周建昌、丁○○
- 被告威捷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金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允陽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邱新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4、546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威捷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依伶 被 告 金昌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建昌 被 告 允陽營造有限公司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允揚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丁○○ 被 告 邱新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359、5427、5923、5924、1148、1149、1150、1151、1152、1153、1154號)及追加起訴(94年度偵字第5956、6011號、95年度偵字第2553、2555、2556、2557、2558、2559、2560、2562、2564、2566、2567、262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新賢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丁○○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威捷營造有限公司、金昌營造有限公司廠商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允陽營造有限公司廠商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邱新賢為大裕土木包工業之代表人;丁○○為允陽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按:起訴書誤載為「允揚營造有限公司」);林太平(由本院另行審理)為威捷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彭月琴(由本院另行審理)為金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邱新賢、丁○○、林太平、彭月琴與甲○○、丙○○、乙○○(此三人均由本院另行審理),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協議由內定之廠商得標,其他廠商以不為價格競爭之方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鄉公所,圍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工程。 二、證據: ㈠證人林太平、彭月琴、甲○○、丙○○、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邱新賢於本院訊問時之陳述。 ㈡卷附新園鄉公所開標之「瓦村巷道改善工程」之開標紀錄、新園鄉公所開標之「仙吉村巷道護欄設置工程」之決標紀錄、新園鄉公所開標之「新園鄉第九老人會牆壁增建及粉刷工程」之開標紀錄、新園鄉公所開標之「鹽埔鄉○○路巷道工程」之開標紀錄、麟洛鄉公所開標之「麟洛鄉○○村○○道路工程」之開標紀錄、麟洛鄉公所開標之「麟洛鄉○○○○道路工程」之開標紀錄、麟洛鄉公所開標之「麟洛鄉○○路改善工程」之開標紀錄、麟洛鄉公所開標之「新田村巷道版改善工程」之開標紀錄、麟洛鄉公所開標之「麟洛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開標紀錄各1 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邱新賢願受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之宣告。 ㈡被告丁○○願受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之宣告。 ㈢被告威捷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宣告。 ㈣被告金昌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10,000元之宣告。 ㈤被告允陽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10,000元之宣告。 ㈥經查,本件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且上開被告均已依協議支付各該公益團體上開金額,有本院卷存收據5 紙可證,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1 ,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所述之情形,且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潘美碧 一、大裕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邱新賢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5月11日 │新園鄉公所│鹽埔鄉○○路巷道工程│邱新賢請丙○○顧標,│原起訴書【附表│ │ │ │ │ │並由灝明營造等陪標,│二】編號六 │ │ │ │ │ │其他廠商則不為價格之│ │ │ │ │ │ │競爭。 │ │ └──┴──────┴─────┴──────────┴──────────┴───────┘ 二、允陽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丁○○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4月19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路改善工程│原內定由允陽營造之盧│原起訴書【附表│ │ │ │ │ │永山得標,高昇土木包│一】編號一 │ │ │ │ │ │工業、灝明營造工程有│ │ │ │ │ │ │限公司陪標;由乙○○│ │ │ │ │ │ │、丙○○等顧標;嗣後│ │ │ │ │ │ │,由奇異土木包工業搶│ │ │ │ │ │ │標成功,其他廠商則不│ │ │ │ │ │ │為價格之競爭。 │ │ ├──┼──────┼─────┼──────────┼──────────┼───────┤ │ 二 │94年4月26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道路改善工│內定長長營造有限公司│原起訴書【附表│ │ │ │ │程 │得標,允陽營造有限公│一】編號二 │ │ │ │ │ │司不為價格之競爭。 │ │ ├──┼──────┼─────┼──────────┼──────────┼───────┤ │ 三 │94年5月31日 │麟洛鄉公所│新田村巷道版改善工程│內定高昇土木包工業得│原起訴書【附表│ │ │ │ │ │標,允陽營造有限公司│一】編號三 │ │ │ │ │ │不為價格之競爭。 │ │ ├──┼──────┼─────┼──────────┼──────────┼───────┤ │ 四 │94年6月7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道路排水改善工│內定允陽營造有限公司│原起訴書【附表│ │ │ │ │程 │得標,其他廠商則不為│一】編號四 │ │ │ │ │ │價格之競爭。 │ │ └──┴──────┴─────┴──────────┴──────────┴───────┘ 三、威捷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太平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4月19日 │新園鄉公所│瓦村巷道改善工程 │林太平請甲○○、黃銘│原起訴書【附表│ │ │ │ │ │嘉顧標,並給予圍標費│二】編號二 │ │ │ │ │ │用,其他廠商則不為偵│ │ │ │ │ │ │格之競爭。 │ │ ├──┼──────┼─────┼──────────┼──────────┼───────┤ │ 二 │94年4月25日 │新園鄉公所│仙吉村巷道護欄設置工│同上 │原起訴書【附表│ │ │ │ │程 │ │二】編號四 │ ├──┼──────┼─────┼──────────┼──────────┼───────┤ │ 三 │94年8月31日 │新園鄉公所│新園鄉第九老人會牆壁│同上 │原起訴書【附表│ │ │ │ │增建及粉刷工程 │ │二】編號十三 │ └──┴──────┴─────┴──────────┴──────────┴───────┘ 四、金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彭月琴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5月26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道路改善工│以金昌營造有限公司投│原起訴書【附表│ │ │ │ │程 │標,配合丙○○不為價│一】編號二 │ │ │ │ │ │格之競爭,並索取圍標│ │ │ │ │ │ │費用。 │ │ ├──┼──────┼─────┼──────────┼──────────┼───────┤ │ 二 │94年5月31日 │南州鄉公所│二高南州林邊段平面道│同上 │原起訴書【附表│ │ │ │ │路綠美化工程 │ │三】編號四 │ ├──┼──────┼─────┼──────────┼──────────┼───────┤ │ 三 │94年8月9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村○○道路│同上 │原起訴書【附表│ │ │ │ │工程 │ │一】編號六 │ └──┴──────┴─────┴──────────┴──────────┴───────┘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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