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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8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8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川豐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卯○○
被告
己○○○
被告
泰銘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癸○○
被告
子○○○
被告
自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丑○○
被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庚○○
被告
壬○○
被告
宏隆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寅○○
被告
煜峰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巳○○
被告
甲○○
被告
協龍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戊○○
被告
丙○○
被告
柳登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丁○○
被告
宏乙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代表人
午○○
代表人
被告
辰○○
被告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選任辯護人
辛○○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告等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被告雙方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潘正屏

法 官黃聖涵

法 官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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