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4、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甲○○ 被 告 詠騏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被 告 癸○○ 被 告 易伸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子○○ 被 告 壬○○ 前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戊○○律師 被 告 長長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庚○○律師 被 告 建屏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被 告 丙○○ 被 告 廣翔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寅○○ 被 告 陳承敏 選任辯護人 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359、5427、5923、5924、1148、1149、1150、1151、1152、1153、1154號)及追加起訴(94年度偵字第5956、6011號、95年度偵字第2553、2555、2556、2557、2558、2559、2560、2562、2564、2566、2567、262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癸○○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壬○○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丑○○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丙○○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承敏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詠騏營造有限公司、易伸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長長營造有限公司、建屏營造有限公司及廣翔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丁○○為三井土木包工業之代表人;甲○○為詠騏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癸○○為恆冠土木包工業之代表人;壬○○為易伸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丑○○為長長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丙○○為建屏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陳承敏為廣翔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丁○○、甲○○、癸○○、壬○○、丑○○、丙○○及陳承敏與卯○○、黃銘嘉、辰○○(此三人均由本院另行審理),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協議由內定之廠商得標,其他廠商以不為價格競爭之方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鄉公所,圍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工程。 二、證據: ㈠被告丁○○、甲○○、癸○○、壬○○、丑○○、丙○○及共同被告即證人卯○○、黃銘嘉、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暨被告丁○○、甲○○、癸○○、壬○○、丑○○、丙○○、詠騏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己○○、易伸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子○○、長長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建屏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辛○○及廣翔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寅○○於本院訊問時之陳述。 ㈡卷附南州鄉公所開標之「七塊社區道及相關設施改善工程」、「同安村道路AC改善工程」紀錄各1 份;新園鄉公所開標之「內庄、新園村巷道改善」、「港墘村巷道排水改善工程」、「烏龍排水清理疏浚工程」、「新園往五房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五房社區牌樓改善工程」、「南龍村排水工程」紀錄各1 份;麟洛鄉公所開標之「麟洛鄉○○村○○道路工程」、「麟洛鄉○○○○道路工程」、「新田村巷道改善工程」紀錄各1 份;南州鄉公所開標之「二高南州林段平面道路綠美化工程」紀錄各1 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丁○○願受有期徒刑6 月及緩刑2 年之宣告。 ㈡被告甲○○願受有期徒刑7 月及緩刑2 年之宣告。 ㈢被告詠騏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 ㈣被告癸○○願受有期徒刑7 月及緩刑2 年之宣告。 ㈤被告易伸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 ㈥被告壬○○願受有期徒刑6 月及緩刑2 年之宣告。 ㈦被告長長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 ㈧被告丑○○願受有期徒刑7 月及緩刑2 年之宣告。 ㈨被告丙○○願受有期徒刑6 月及緩刑2 年之宣告。 ㈩被告廣翔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 被告陳承敏願受有期徒刑7 月及緩刑2 年之宣告。 被告建屏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 經查,本件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且上開被告均已依協議支付各該公益團體上開金額,有本院卷存收據5 紙可證,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1 ,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所述之情形,且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附表: 一、三井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丁○○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10月26日│南州鄉公所│七塊社區道路及相關設│由黃銘嘉安排承泰土木│原起訴書【附表│ │ │ │ │施改善工程 │包工業、巨仲營造工程│三】編號八 │ │ │ │ │ │有限公司陪標,內定由│ │ │ │ │ │ │三井土木包工業得標。│ │ │ │ │ │ │(承泰土木包工業、巨│ │ │ │ │ │ │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 │ │ │ │業經本署另案起訴) │ │ ├──┼──────┼─────┼──────────┼──────────┼───────┤ │ 二 │94年10月26日│南州鄉公所│同安村道路AC改善工│由黃銘嘉安排承泰土木│原起訴書【附表│ │ │ │ │程 │包工業、巨仲營造工程│三】編號九 │ │ │ │ │ │有限公司、盛堡營造有│ │ │ │ │ │ │限公司陪標,內定由三│ │ │ │ │ │ │井土木包工業得標。(│ │ │ │ │ │ │盛堡營造有限公司,業│ │ │ │ │ │ │經本署另案起訴) │ │ └──┴──────┴─────┴──────────┴──────────┴───────┘ 二、詠騏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甲○○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6月9日 │新園鄉公所│內庄、新園村巷道改善│甲○○請黃銘嘉顧標,│原起訴書【附表│ │ │ │ │工程 │並給予圍標費用。 │二】編號八 │ ├──┼──────┼─────┼──────────┼──────────┼───────┤ │ 二 │94年8月24日 │新園鄉公所│港墘村巷道排水改善工│同上 │原起訴書【附表│ │ │ │ │程 │ │二】編號十二 │ ├──┼──────┼─────┼──────────┼──────────┼───────┤ │ 三 │94年9月27日 │新園鄉公所│烏龍排水清理疏浚工程│同上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二】編號十四 │ └──┴──────┴─────┴──────────┴──────────┴───────┘ 三、恆冠土木包工業之代表人癸○○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4月19日 │新園鄉公所│新園往五房道路排水溝│癸○○曾參加卯○○所│原起訴書【附表│ │ │ │ │改善工程 │主持之圍標會議,並給│二】編號一 │ │ │ │ │ │予卯○○圍標費用。 │ │ ├──┼──────┼─────┼──────────┼──────────┼───────┤ │ 二 │94年7月12日 │新園鄉公所│五房社區牌樓改善工程│同上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二】編號十 │ ├──┼──────┼─────┼──────────┼──────────┼───────┤ │ 三 │94年7月26日 │新園鄉公所│南龍村路燈增設改善工│同上 │原起訴書【附表│ │ │ │ │程 │ │二】編號十一 │ └──┴──────┴─────┴──────────┴──────────┴───────┘ 四、易伸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壬○○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8月9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村○○道路│與黃銘嘉等達成不為價│原起訴書【附表│ │ │ │ │工程 │格競爭之合意。 │一】編號六 │ └──┴──────┴─────┴──────────┴──────────┴───────┘ 五、長長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丑○○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4月26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道路改善工│丑○○參加卯○○之圍│原起訴書【附表│ │ │ │ │程 │標會議,內定由丑○○│一】編號二 │ │ │ │ │ │承作之工程,得標後會│ │ │ │ │ │ │給予卯○○圍標費用。│ │ ├──┼──────┼─────┼──────────┼──────────┼───────┤ │ 二 │94年6月21日 │麟洛鄉公所│新田村巷道改善工程 │同上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五 │ └──┴──────┴─────┴──────────┴──────────┴───────┘ 六、建屏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丙○○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5月31日 │南州鄉公所│二高南州林邊段平面道│與卯○○、黃銘嘉達成│原起訴書【附表│ │ │ │ │路綠美化工程 │合意不為投標,並索取│三】編號四 │ │ │ │ │ │圍標費用。 │ │ └──┴──────┴─────┴──────────┴──────────┴───────┘ 七、廣翔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陳承敏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4月19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路改善工程│原內定由允陽營造有限│原起訴書【附表│ │ │ │ │ │公司得標,陳承敏以高│一】編號一 │ │ │ │ │ │昇土木包工業名義不為│ │ │ │ │ │ │價格之競爭。 │ │ ├──┼──────┼─────┼──────────┼──────────┼───────┤ │ 二 │94年4月26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道路改善工│內定由長長營造有限公│原起訴書【附表│ │ │ │ │程 │司得標,陳承敏以高昇│一】編號二 │ │ │ │ │ │土木包工業名義不為價│ │ │ │ │ │ │格之競爭。 │ │ ├──┼──────┼─────┼──────────┼──────────┼───────┤ │ 三 │94年8月9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村○○道路│內定由廣翔營造有限公│原起訴書【附表│ │ │ │ │工程 │司得標,以易伸昌、灝│一】編號六 │ │ │ │ │ │明、喬勝、豐大、金昌│ │ │ │ │ │ │營造有限公司陪標不為│ │ │ │ │ │ │價格之競爭。 │ │ ├──┼──────┼─────┼──────────┼──────────┼───────┤ │ 四 │94年8月17日 │麟洛鄉公所│田心村田腳埤延續整治│內定由喬勝營造有限公│原起訴書【附表│ │ │ │ │工程 │司得標,陳承敏以廣翔│一】編號七 │ │ │ │ │ │營造有限公司名義不為│ │ │ │ │ │ │價格之競爭。 │ │ └──┴──────┴─────┴──────────┴──────────┴───────┘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