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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546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4、546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甲○○
被告
詠騏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己○○
被告
癸○○
被告
易伸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子○○
被告
壬○○
被告
前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戊○○律師
被告
長長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丑○○
選任辯護人
庚○○律師
被告
建屏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辛○○
被告
丙○○
被告
廣翔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寅○○
被告
陳承敏
選任辯護人
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5359、5427、5923、5924、1148、1149、1150、1151、1152、

1153、1154號)及追加起訴(94年度偵字第5956、6011號、95年

度偵字第2553、2555、2556、2557、2558、2559、2560、2562、

2564、2566、2567、262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癸○○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壬○○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丑○○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丙○○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承敏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詠騏營造有限公司、易伸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長長營造有限公司、建屏營造有限公司及廣翔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丁○○為三井土木包工業之代表人;甲○○為詠騏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癸○○為恆冠土木包工業之代表人;壬○○為易伸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丑○○為長長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丙○○為建屏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陳承敏為廣翔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丁○○、甲○○、癸○○、壬○○、丑○○、丙○○及陳承敏與卯○○、黃銘嘉、辰○○(此三人均由本院另行審理),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協議由內定之廠商得標,其他廠商以不為價格競爭之方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鄉公所,圍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工程。

二、證據:

㈠被告丁○○、甲○○、癸○○、壬○○、丑○○、丙○○及共同被告即證人卯○○、黃銘嘉、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暨被告丁○○、甲○○、癸○○、壬○○、丑○○、丙○○、詠騏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己○○、易伸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子○○、長長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建屏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辛○○及廣翔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寅○○於本院訊問時之陳述。

㈡卷附南州鄉公所開標之「七塊社區道及相關設施改善工程」、「同安村道路AC改善工程」紀錄各1 份;新園鄉公所開標之「內庄、新園村巷道改善」、「港墘村巷道排水改善工程」、「烏龍排水清理疏浚工程」、「新園往五房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五房社區牌樓改善工程」、「南龍村排水工程」紀錄各1 份;麟洛鄉公所開標之「麟洛鄉○○村○○道路工程」、「麟洛鄉○○○○道路工程」、「新田村巷道改善工程」紀錄各1 份;南州鄉公所開標之「二高南州林段平面道路綠美化工程」紀錄各1 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丁○○願受有期徒刑6 月及緩刑2 年之宣告。

㈡被告甲○○願受有期徒刑7 月及緩刑2 年之宣告。

㈢被告詠騏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

㈣被告癸○○願受有期徒刑7 月及緩刑2 年之宣告。

㈤被告易伸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

㈥被告壬○○願受有期徒刑6 月及緩刑2 年之宣告。

㈦被告長長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

㈧被告丑○○願受有期徒刑7 月及緩刑2 年之宣告。

㈨被告丙○○願受有期徒刑6 月及緩刑2 年之宣告。

㈩被告廣翔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被告陳承敏願受有期徒刑7 月及緩刑2 年之宣告。被告建屏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經查,本件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且上開被告均已依協議支付各該公益團體上開金額,有本院卷存收據5 紙可證,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1 ,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所述之情形,且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三井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丁○○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10月26日│南州鄉公所│七塊社區道路及相關設│由黃銘嘉安排承泰土木│原起訴書【附表│
│  │      │     │施改善工程     │包工業、巨仲營造工程│三】編號八  │
│  │      │     │          │有限公司陪標,內定由│       │
│  │      │     │          │三井土木包工業得標。│       │
│  │      │     │          │(承泰土木包工業、巨│       │
│  │      │     │          │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  │      │     │          │業經本署另案起訴) │       │
├──┼──────┼─────┼──────────┼──────────┼───────┤
│ 二 │94年10月26日│南州鄉公所│同安村道路AC改善工│由黃銘嘉安排承泰土木│原起訴書【附表│
│  │      │     │程         │包工業、巨仲營造工程│三】編號九  │
│  │      │     │          │有限公司、盛堡營造有│       │
│  │      │     │          │限公司陪標,內定由三│       │
│  │      │     │          │井土木包工業得標。(│       │
│  │      │     │          │盛堡營造有限公司,業│       │
│  │      │     │          │經本署另案起訴)  │       │
└──┴──────┴─────┴──────────┴──────────┴───────┘
二、詠騏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甲○○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6月9日 │新園鄉公所│內庄、新園村巷道改善│甲○○請黃銘嘉顧標,│原起訴書【附表│
│  │      │     │工程        │並給予圍標費用。  │二】編號八  │
├──┼──────┼─────┼──────────┼──────────┼───────┤
│ 二 │94年8月24日 │新園鄉公所│港墘村巷道排水改善工│同上        │原起訴書【附表│
│  │      │     │程         │          │二】編號十二 │
├──┼──────┼─────┼──────────┼──────────┼───────┤
│ 三 │94年9月27日 │新園鄉公所│烏龍排水清理疏浚工程│同上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二】編號十四 │
└──┴──────┴─────┴──────────┴──────────┴───────┘
三、恆冠土木包工業之代表人癸○○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4月19日 │新園鄉公所│新園往五房道路排水溝│癸○○曾參加卯○○所│原起訴書【附表│
│  │      │     │改善工程      │主持之圍標會議,並給│二】編號一  │
│  │      │     │          │予卯○○圍標費用。 │       │
├──┼──────┼─────┼──────────┼──────────┼───────┤
│ 二 │94年7月12日 │新園鄉公所│五房社區牌樓改善工程│同上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二】編號十  │
├──┼──────┼─────┼──────────┼──────────┼───────┤
│ 三 │94年7月26日 │新園鄉公所│南龍村路燈增設改善工│同上        │原起訴書【附表│
│  │      │     │程         │          │二】編號十一 │
└──┴──────┴─────┴──────────┴──────────┴───────┘
四、易伸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壬○○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8月9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村○○道路│與黃銘嘉等達成不為價│原起訴書【附表│
│  │      │     │工程        │格競爭之合意。   │一】編號六  │
└──┴──────┴─────┴──────────┴──────────┴───────┘
五、長長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丑○○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4月26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道路改善工│丑○○參加卯○○之圍│原起訴書【附表│
│  │      │     │程         │標會議,內定由丑○○│一】編號二  │
│  │      │     │          │承作之工程,得標後會│       │
│  │      │     │          │給予卯○○圍標費用。│       │
├──┼──────┼─────┼──────────┼──────────┼───────┤
│ 二 │94年6月21日 │麟洛鄉公所│新田村巷道改善工程 │同上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一】編號五  │
└──┴──────┴─────┴──────────┴──────────┴───────┘
六、建屏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丙○○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5月31日 │南州鄉公所│二高南州林邊段平面道│與卯○○、黃銘嘉達成│原起訴書【附表│
│  │      │     │路綠美化工程    │合意不為投標,並索取│三】編號四  │
│  │      │     │          │圍標費用。     │       │
└──┴──────┴─────┴──────────┴──────────┴───────┘
七、廣翔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陳承敏涉嫌圍標之工程:
┌──┬──────┬─────┬──────────┬──────────┬───────┐
│編號│ 日  期 │ 地點  │   工程名稱    │   犯罪行為   │  備 註   │
├──┼──────┼─────┼──────────┼──────────┼───────┤
│ 一 │94年4月19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路改善工程│原內定由允陽營造有限│原起訴書【附表│
│  │      │     │          │公司得標,陳承敏以高│一】編號一  │
│  │      │     │          │昇土木包工業名義不為│       │
│  │      │     │          │價格之競爭。    │       │
├──┼──────┼─────┼──────────┼──────────┼───────┤
│ 二 │94年4月26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道路改善工│內定由長長營造有限公│原起訴書【附表│
│  │      │     │程         │司得標,陳承敏以高昇│一】編號二  │
│  │      │     │          │土木包工業名義不為價│       │
│  │      │     │          │格之競爭。     │       │
├──┼──────┼─────┼──────────┼──────────┼───────┤
│ 三 │94年8月9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村○○道路│內定由廣翔營造有限公│原起訴書【附表│
│  │      │     │工程        │司得標,以易伸昌、灝│一】編號六  │
│  │      │     │          │明、喬勝、豐大、金昌│       │
│  │      │     │          │營造有限公司陪標不為│       │
│  │      │     │          │價格之競爭。    │       │
├──┼──────┼─────┼──────────┼──────────┼───────┤
│ 四 │94年8月17日 │麟洛鄉公所│田心村田腳埤延續整治│內定由喬勝營造有限公│原起訴書【附表│
│  │      │     │工程        │司得標,陳承敏以廣翔│一】編號七  │
│  │      │     │          │營造有限公司名義不為│       │
│  │      │     │          │價格之競爭。    │       │
└──┴──────┴─────┴──────────┴──────────┴───────┘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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