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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0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648號),嗣因被告就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由受命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6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該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258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由該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41 號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於民國89年7 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8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由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748 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27 號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於92年7 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另起訴部分,由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74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二案經接續執行,於94年2 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於94年6 月15日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被告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8 月12日某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鐵路巷32之1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管內以火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因被告另涉違反毒品包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於95年8 月14日6 時10分許,為警於上開住處逮捕,並經採尿後始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確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關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本院另行結案)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1 紙、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9 月7 日KZ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1 紙可證;又被告有上開戒毒療程,亦有卷存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74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二案經接續執行,於94年2 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甫於94年6 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其於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犯行,竟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即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而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並未對社會造成直接而過鉅之損害,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 項,刑法第1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2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