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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羅森德蘇碧珠陳松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11號

聲請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95年度簡字第1755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521、17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為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云云,惟參酌刑法第57條規定,原判決量刑並無過重。被告上訴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陳松檀

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1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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