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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羅森德陳松檀陳海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28號

聲請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95年度簡字第1875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6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雖未陳明上訴意旨。惟查: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原審已就刑法第57條揭示之各種量刑條件妥為斟酌,難謂有何違法失當之處,是被告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本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爰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陳海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8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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