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