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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趙家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91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竊盜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貳年(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編號2 更正為93年3 月間至93年4 月7 日),犯竊盜及詐欺二罪,經本院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確定,並由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49 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詐欺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竊盜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2 年(未減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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