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竊盜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貳年(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編號2 更正為93年3 月間至93年4 月7 日),犯竊盜及詐欺二罪,經本院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確定,並由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49 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詐欺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竊盜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2 年(未減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