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7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綠園造景美化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鋕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綠園造景美化有限公司所犯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又所犯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綠園造景美化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12月7 日犯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罪,以及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817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478號),判處罰金新台幣50,000元、30,000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70,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