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1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9 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6 年7月6 日以96年度易字第33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