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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趙家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44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三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日期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日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及2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又15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偽造文書罪,並經該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84號減為有期徒刑4 月,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3 所示部分,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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