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8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8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8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43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