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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3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1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宏乙營造有限公司
受刑人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宏乙營造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宏乙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5 月13日至同年9月30日止,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181號)判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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