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4年10月中旬某日起至95年7 月14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及於95年1 月1 日、2 日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均已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