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七罪,均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日期,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日期,犯竊盜罪共6 次,經本院於96年1 月31日以95年度易字第860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刑法第321 條第1 項之加重竊盜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