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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吳永宋凃春生趙家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2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犯嫌重大,所犯係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9 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

二、茲本院以其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考量其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對社會公共安全危害甚大,因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民國97年2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趙家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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